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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面积误差比超过3%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2日作者:南京日报

       近日,江北某楼盘因为公摊面积一事引发业主不满。该楼盘的业主表示,前几天拿房时,发现房子公摊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增加了近5个平方米,可是套内面积缩减了0.5平方米,导致总建筑面积增加了6%,得房率下降了5%,由原来的80%缩减至75%。然而,开发商却因此要求他们补交1万多元的房款。为此,业主特别向《南京地产》咨询,多出来的公摊面积到底应该谁埋单?

 

公摊面积与得房率息息相关


  记者了解到,类似这样因为公摊面积增加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公摊面积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及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计算的建筑面积存在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销售面积等于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俗称“公摊面积”)。

  在购房时,大家关注的另一个指标就是“得房率”。得房率与公摊面积息息相关,得房率是指可供住户支配的面积(也就是套内建筑面积)与每户建筑面积(也就是销售面积)之比。计算房屋面积时,计算的是建筑面积,所以得房率太低,不实惠;太高,不方便。因为得房率越高,公共部分的面积就越少,住户也会感到压抑。一般得房率在80%左右比较合适,公共部分既宽敞气派,分摊的面积也不会太多,比较实惠。

 

律师建议:公摊面积增加该由开发商埋单


  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以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各地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没有对“套内面积”、“得房率”等影响业主利益的关键因素做明确规定和阐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江苏南京崔武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崔律师说这类问题要以实际测量为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面积误差涉及的差价,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或购买合同执行,当初认购协议或合同时怎么签的就怎么补差价。若增加的面积较少,误差比在3%以内,多出的面积由业主承担,因为在实际建筑时有些误差可能无法避免;若增加的面积比超出误差范围,那么就不应该由业主承担。

  江苏金恩律师事务所的周巍律师也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看法,周律师坦言该事件中面积误差比达到5.6%,不属于误差范围内,开发商不该无故地让业主掏钱。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差退款是按照套内面积进行计算的,而公摊面积增加的不增收业主费用。

 

明确得房率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从现实交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来看,交房时公摊增大(得房率降低)是一项非常普遍的矛盾所在。而终止此类纠纷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确得房率。只有把开发商对得房率的明确承诺和违约责任写入合同,才能确保买房人的切实权益,即使是多出来的面积也有了明确的埋单人。相信这对规范房产交易行为也将起到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